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2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四)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土地复垦情况,验收土地复垦项目。 |
3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 | 【部门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4 | 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检查 | 【部门规章】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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