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用发〔2022〕24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监管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下简称:养老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养老用地范围。养老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除此之外,不得以养老项目名义擅自扩大用地范围。
二、严格执行养老用地标准。养老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配建、移交的条件和要求;兼容建设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养老项目用地标准供应土地,严禁擅自增加用地规模、或以养老项目配建其它服务设施名义扩大用地规模等。
三、严格养老用地合同履行监管。对于养老用地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中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条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否则,将依法收回等内容。居住区及医疗机构用地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内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竣工验收环节,要对合同履行情况严格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查出并责令整改。
四、严格养老用地用途和容积率管控。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改变项目容积率的,均为违规行为。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用地,各地对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调整项目容积率的,要从严审查、严格限制,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严格养老用地不动产登记办理。养老用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详细记载土地性质、用途,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件页注明为养老用地。在办理涉及养老用地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应严格审查权属来源、有关审批资料、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法定要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具备登记要件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坚决杜绝擅自改变养老用地用途变相开发房地产等违法行为。
六、严格落实多部门监管机制。养老用地保障政策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供地只是起点,要确保用好土地不发生违规问题,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主动沟通协调民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联合发力,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优势,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对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的联合监管。
七、严格养老用地违规问题查出整治。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结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对摸排出来在政策和监管上“钻空者”变相开发房地产、变相圈地建设其它建筑和设施、擅自改变用途、违规分割销售操作等不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改变养老用地规划用途、调整项目建设容积率等问题,要坚决查处整治,严肃追责问责,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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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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